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义乌律师办理一起掩饰严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件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岱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3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4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6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32日至3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上家让其帮助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并为上家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行为。现查明:2张银行卡流水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浙江省义乌市的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9000余曾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2000 元。

20233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 元,扣押于公安机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和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