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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岱山县。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3 年3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2日至3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明知上家让其帮助转移的钱款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1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和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家使用,并为上家提供转账、取现等帮助行为。现查明:该2张银行卡流水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浙江省义乌市的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人民币9000余曾转入上述中国建设银行卡。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2000 元。
2023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 元,扣押于公安机关;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出违法所得和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000元,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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