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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近期义乌律师办理一起义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

近期义乌律师办理一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盗窃案件,检察院落实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义乌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落实了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伙同刘某某等3人(均另案处理)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小区附近,以拉车门方式,从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大众越野车内,窃得后排座位包内的人民币40000元,后四人各分得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四人各退赃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余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主动投案。

义乌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二是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三是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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