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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被告吴某某曾向原告义乌某设备商行购买多台移印机,2023年5月10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欠原告货款32500元,定于2023年6月30日之前付清,逾期未及时付清的,每日按欠款额的1‰加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并承担债权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但被告至今仅支付原告20000元,余款12500元被告至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委托杨国良律师依法向义乌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8日经义乌市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吴某某于 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义乌某设备商行(经营者:张某)货款人民币12500元。二、若吴某某未按协议第一项按时足额履行,则应向义乌某设备商行(经营者:张某)支付货款人民币12500元(如有已付部分予以扣除)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7 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义乌某设备商行(经营者:张某)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剩余未付货款及利息损失要求吴某某一并支付,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义乌法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被告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该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目前原告义乌某设备商行已经收到了被告吴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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