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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宝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程序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听取其辩解辩护意见,分析本案证据材料、研究国家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被告人黄某宝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宝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黄某宝没有参与具体的刷流水转移赃款的行为,也没有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其仅作为中间人传递了信息,对实际实施转账行为的其他被告人并没有组织和控制行为,其他各被告人是否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均系自愿,黄某宝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另外黄某宝也没有因此而实际获利。因此,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黄某宝为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黄某宝虽有前科,但是该前科犯罪行为发生在其刚满十八周岁之际,距今已有十四五年。且自上次犯罪至本次案发,黄某宝一直遵纪守法。故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尽量给予黄某宝从宽考虑。
五、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因疫情原因侦查机关曾向公诉机关撤案,在黄某宝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到期后,办案民警以电话方式通知黄某宝重新到案,并重新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此情节是因原因导致的特殊情况,但是被告人黄某宝的确存在被电话传唤到案的情节,且在过程中没有拒绝、抗拒、逃跑等行为,到案后也是继续如实供述,本案也因此立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黄某宝等相关被告人的积极配合,节省了司法资源,辩护人认为可以在量刑时给予黄某宝酌情从轻。
综上,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黄某宝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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