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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义乌律师代理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二审辩论辩论意见

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二审辩论辩论意见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但是本案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双方就上课时间等事项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而不是上诉人的强势安排,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上诉人作为劳务提供方自主管理自己的上课方案,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劳动力。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内容具有特定性,就是按照双方约定给学生提供课外书法培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被上诉人上一节课就有一节课的课时费,不上课就不在上诉人处领取任何收入,并没有固定工资。

上诉人的主营业务是非学科类的课外培训,被上诉人的劳动内容就是书法培训,只有在学生放学后或节假日等课外时间才能进行。众所周知,学生早上去学校上学,到傍晚才放学,一天中大部分时间上诉人作为校外培训机构都是没法开课的,只有在学生课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上课。具体到书法课,也不是每天都有课,被上诉人作为书法课的老师也是根据不同培训机构的开课情况,在多家培训机构进行轮流上课。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上完课就走,无需坐班,时间可以自由支配。这也是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用工以及培训老师的工作常态,双方不可能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

被上诉人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提到其在上诉人处“每周六天,每天8小时”“没有在其他地方上课”等完全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只有在学生在自己的学校下课放学后,也就是8小时之外,才可能到课外培训机构来上课。白天学生都没放学,哪来的工作8小时?现实中,不可能有哪家校外培训机构,跟小学初中学校一样,每天开8小时的书法培训课。

另外,对于上诉人安排的课时,被上诉人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2021年2月-6月这5个月,被上诉人没有到上诉人处来过一天,也没有从上诉人处领取过课时费,这些情况都可以根据我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得到印证,可以证明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完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只有财产关系,不存在从属和隶属关系,被上诉人不受上诉人的管理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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