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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义乌律师代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发表代理词

律师代理词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义乌某物流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被告义乌某物流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范某某没有应聘到被告处担任司机职位,双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本案车辆承租方名义上是兰某某,但案涉车辆实际是范某某使用,合同也是范某某签字的。租车后,被告介绍范某某到义乌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上班,从事食品配送员的工作,后因其与某食品公司发生矛盾并离职。本来根据合同约定,其工资要扣除车辆租金后再发给范某某,但是范某某不同意,为此2023年12月18日范某某向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某食品公司,2023年12月27日某食品公司将11000元工资转账支付给了范某某指定的收款人兰某某也就是本案原告的账户。所以,案涉车辆的租金原告及范某某至今分文未付。

2. 范某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原告和范某某直接把车辆停在停车场,对车辆维修事宜置之不理,被告无奈于此,在2024年3月初被告自己把车辆拖到修理厂送修,并产生维修费。

3. 根据车辆租赁合同第5条约定,车辆发生事故的,原告应自行垫付维修等费用,并根据保险理赔情况进行结算,但是原告对此没有做到。根据合同第6条约定,原告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三天的,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且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原告还需要承担拖车费、鉴定费等费用;同时合同第1条、第6条中还约定,原告逾期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应按每日应付而未付金额的0.05%计付滞纳金至付清为止。

4. 租赁期限虽然是3个月,但是因为因原告方驾驶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后,拒不履行先行维修和垫付维修费用等义务,而是直接把车丢在停车场就不管了,那么租期届满后至车辆维修好的2024年3月初的这段时间,原告也要按照租金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来赔偿被告这段时间的损失。

综上,原告至今拖欠被告租车租金不付,且自身存在多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其无权要求退还保证金,被告没有违约,原告更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答辩人:义乌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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