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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有法律顾问单位问义乌律师,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劳动者是否违法?
义乌律师解答:“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员工绩效管理的常用手段,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末位淘汰”制度不属于14种情形,也就无法依法使用有的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制度通过法定程序纳入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考核成绩末位的员工,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员工签字确认。但是,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自行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凡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都归为无效。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末位”实际上属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但实际上“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技能不足,不能满足基本的工作需要。而“末位”是用人单位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排名的结果,如果标准换了,排名也会发生变化,所谓的“末位”是相对而言的。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只要进行考核排名,就一定会有人排到“末位”,而实际上可能所有的人都能胜任工作,也可能都不能胜任工作,所以二者不能等同。
还有的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写人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只有内容合法才是有效的,双方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这样的做法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有效的“末位淘汰”是将考核排名应用到薪酬和晋升中。首先,通过改革薪酬制度,加大浮动工资比例、拉开收入档次,并将其与考核挂钩;其次,可以将考核成绩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最后,将考核排名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明确告诫员工“末位”者将不能得到续签劳动合同的机会。通过以上办法,既不违法,也可以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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