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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合同一方如果想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免责,需提供哪些证据?

答:政府部门发布的关于疫情的公告,关于“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均属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明。这些公告通常可以从人民政府网站,卫生、交通部门网站获得。另外,某些第三方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本身也有出具商事证明的惯例,可以根据政府部门的疫情公告、交通延运、延飞、取消等证明,来出具相应的不可抗力证明。其中,疫情公告说明了疫情发生的时间、严重程度等,结合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用来初步说明合同订立时双方是否能合理预见到疫情的发生;“封城”“停工”“停运”“停业”的公告、命令等,则主要是用来证明疫情带来的影响。

但就具体合同而言,这些证明是否足以证明相关疫情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违约方可以免责,还需结合具体的违约情形,需要考虑证明中的情形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原本是通过航空运输方式交付货物的,那么公路或铁路方面的停运公告就无法作为合适的证据,因为公路或铁路停运与无法通过航空方式运输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地,卖方因为交货地点“封城”而无法履行交货义务的,需要提供交货地点人民政府或交通部门发布的关于“封城”的公告,但如果交货日期远在公告之前的话,那么这一“封城”公告也无法证明不能交货是合理的。


文章来源:义乌市律师协会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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