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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保密协议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 互惠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 】样品/产品(以下简称“合同样品/产品”)过程中的保密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保密事项
乙方在受托加工生产合同样品/产品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经营策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乙方利用上述信息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均应视为保密信息。
甲方在乙方受托加工生产合同样品/产品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的设计图纸、文件、资料;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样品、半成品、模具等,也均为保密信息。
前两款所述的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披露、使用该等信息,也不得在非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下使用该等信息。
二、保密义务
乙方承诺,对第一条所约定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是永久性的,并确保其本身以及其所雇用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该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均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扩大影响。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对其向乙方提供的关于样品/产品设计的一切图纸、文件、资料等拥有绝对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乙方在非为甲方加工生产合同样品/产品之目的下,不得擅自使用上述关于样品设计的任何信息,或者将上述关于样品设计的任何信息运用于自产产品上或者受其他第三方委托生产的产品上。
乙方应保证,其在受托生产加工合同样品/产品过程中一旦发现甲方保密信息泄露或者甲方的产品设计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影响扩大。因乙方怠于通知或者怠于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影响扩大、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承诺,其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合同样品/产品的加工之后,只能向甲方进行交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展示、交付该合同样品/产品(包括模具、半成品)。样品/产品、模具、半成品、图纸、文件等相关物品资料,甲方有权全部收回;未经允许,乙方无权私自保留,不得复制。
三、保密责任
乙方在任何时候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均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人民币【 】元;违约金不足弥补其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其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实际损失。
四、争端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之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补充约定之,该补充约定需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
对于本协议的内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书面变更,变更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为有效。变更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变更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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