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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对被告9月27日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
1、“微信聊天记录录屏”:
该录屏就是原告提供证据1的27页-32页的相关内容,原告在2020年10月6日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对被告发送的所谓“海莱1月到9月.xlsx”表格进行了反驳。原告当时就表示这是被告“乱来的”、“看不懂”。该份表格是被告为了要私自涨价自己单方面制作的,原告一直没有认可。
2、“QQ聊天记录录屏”:
原告并没有认可被告发送的表格内容,而是当时立即予以驳斥:“之前的约定算不算数?”“有毛病的”等。
3、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发送的时间均在2020年12月30日之前,而在2020年12月30日被告最终明确其尚欠原告10263个单号。
4、双方2020年9月17日之前的账目已经两清,所以9月17日被告让原告充单5万元时,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最终达成的约定内容中根本没有提到所谓之前的“超重费”。如果当时原告欠着被告费用,被告当时不可能不向原告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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