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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律师代 理 词
仲裁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何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诉被申请人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该案已于202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现申请人的代理人根据庭审情况,补充发表意见如下:
一、经庭后与申请人进一步核实,申请人在义乌市中心医院所支出的医药费为9174.99元,其中住院收费8278.68元,门诊收费896.31元。申请人向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报销的医药费金额为5241.38元。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申请人依法应按照规定赔偿给申请人;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考勤表和实际工资水平,以及申请人受伤情况和医院的休息证明,按照每个月9000元的标准主张8个月停工留薪待遇合理、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代理人恳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何某某的代理人
2022年10月18日
附:申请人“浙里办app·票据”页面截图;义乌市中心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份、住院收费票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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