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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男,因赌博于2007年1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07年9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 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 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查明:2023年6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义乌市北苑街道至稠江街道,同日20时39分,沿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西城路地段借道驶入稠关一街时,与邓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某某乘机溜走,但被邓某某紧跟未果。现被告人金某某与邓某某已就事故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无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金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1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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