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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9515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从 2022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利息为106.46元,现共计15106.46 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两台移印机,货款共计37500元。同日,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已收到两台移印机,并向原告承诺当场付款15000元后余款在2022年 12月30日前付清。2022 年11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原告75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尚欠货款150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销货清单原件以及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货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12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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