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自2023年7月开始,通过国外聊天软件“纸飞机”并进入群聊。被告人安某某在明知该群将洗钱行为伪装成虚拟币USDT(以下简称U币)的交易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群内的洗钱的犯罪活动,以7.3元左右人民币一个U币的价格收购后转手以9.5元人民币一个的价格卖至群聊群主,将名下尾号为0070的农业银行卡等提供给上家用于非法资金结算,其中该农业银行卡流水达10万余元人民币。经查,张某被网络诈骗案,其中1万元流入被告人安某某尾号为0070 的农业银行卡。被告人安某某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安某某于2023年8月18日被抓获归案,扣押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现被告人安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刑事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扣押笔录,物证照片,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安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手机一只、银行卡一张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