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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782 民初 2109 号
原告:金某某,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金某某为与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金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 57000 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3 月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股东为被告张某。2021 年 8 月至同年 9 月期间,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分两批向原告金某某采购皮筋皮圈等产品,原告按约向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交货,第一批货款金额为 53848 元,第二批货款金额为 60370 元。经双方协商,每次的货款均优惠 5%,故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的货款分别51000 元和 57000 元,共计 108000 元。上述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支付了第一批货的货款 51000 元,余款 57000 元至今未支付。以上事实,有订货单、原被告微信详情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货款57000 元应予支付,其至今未支付,系违约,应负继续履行支付货款、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某作为其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某某货款 57000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8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某对上述被告义乌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13 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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