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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事故发生概况:
2019年8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聂涛驾驶浙GF0××××号车辆途经义乌市××幢地段左转时与行人原告梁某某相撞,造成原告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聂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梁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梁某某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进行住院及门诊治疗。
司法鉴定意见:
经原告梁某某的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梁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并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梁某某的骨盆多发骨折,遗留骨盆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梁某某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梁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900元。
委托律师情况: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义乌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聂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梁某某无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被告聂涛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本院酌定非医保费用为800元,鉴定支出1900元,由被告聂涛承担(800+1900)=2700元。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承保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在交强险范围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某某为120000元,扣除其已赔付的10000元,还需向原告梁某某赔偿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应赔偿原告梁某某(144465.23元-交强险120000元-非医保800元-鉴定支出1900元)=21765.23元。上述合计被告平安财险深圳公司应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131765.23元。原告梁某某主张由被告金华某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金华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某131765.23元。二、被告聂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另行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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