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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当事人情况: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情况:
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周某曾在某APP上购买房卡开设房间,并通过聊天软件创建亲友群,然后召集他人在其开设的网络房间内赌博,每局从中抽头人民币4元或者5元。现查明,至案发时,被告人 苏某某、周某抽头获利达人民币38000 余元。现被告人苏某某、周某已向义乌市公安局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 元。
义乌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周某开设赌博场面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周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一)》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依照 2006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处罚。辩护人提出苏某某、周某系初犯,如实供述,已退赃,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8000 元及作案工具苹果 6S 三只,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义乌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当事人满意情况: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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