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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老外欠货款?义乌法院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12280号

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卜杜拉,男,伊拉克共和国公民,暂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为与被告阿卜杜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卜杜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180元,并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份被告到原告店面向原告订购了一批陶瓷用品,货款为人民币31180元。原告交货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后被告于2020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承诺其本人会在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付清上述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上述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阿卜杜拉未作答辩。

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原件及欠条翻译文本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确认其证明力。

被告阿卜杜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阿卜杜拉与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有买卖陶瓷用品的交易往来。2020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订单号(129)总计人民币31180元,本人会在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支付,且付清全款。”上述欠款逾期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为此,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阿卜杜拉为外国公民,其与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案买卖合同订立、货物交付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涉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裁判。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时间及时支付价款。本案被告阿卜杜拉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118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货款,逾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阿卜杜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等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卜杜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涂文喜日用品商行(经营者:涂文喜)货款人民币311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元,由被告阿卜杜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骆巧梅

人民陪审员  傅芝君

人民陪审员  鲍春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傅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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