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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货款纠纷小额诉讼程序,义乌一审终审判决!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民初4644号

原告:龚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义乌市。

第三人:曾某某,男,住江西省上犹县。

原告龚某某为与被告邹某某、第三人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邹某某支付原告货款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某某,第三人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曾有买卖饰链的业务往来。2016年5月至7月间,被告曾多次向原告采购货物,并由被告及第三人在销售单中签字确认。2018年9月7日,被告在与原告的通话过程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龚某某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邹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张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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