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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义乌刑事辩护律师:帮信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从法理上来说,本罪属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帮助犯,至少是片面共犯。实务中,他人信息网络犯罪往往都是较重的罪名,比如,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定开设赌场罪,其最高刑10年,而本罪最高刑3年。

下面以刑事辩护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为例,论证检方指控的开设赌场罪错误,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简介:

当事人组织人员利用收来的银行卡,帮助上游网络开设赌场人员收款。检方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的相关规定。

笔者则认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是《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一、检察院公诉人的观点:定网络开设赌场罪。

依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40号)(下称《意见 2010》)第二点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 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刑事辩护律师观点: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10)(下称《解释2019》)第十二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

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立法机关对本条罪名的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本条罪名进行了释义(摘录):

本罪罪名的立法目的: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部分解决了网络帮助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或者资金支付结算、广告投放等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在办理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解释虽解决了对这类行为的定性问题,但在犯罪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主犯的认定等问题上仍存在一定困难。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究修改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在刑法中对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经研究,在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本条规定,以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信息网络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健康发展。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上述的释义,实际上推翻了《意见2010》中相关规定,《意见2010》原来规定为共犯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已经作为新罪名而独立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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