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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和林检⼀部刑不诉〔2021〕9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04-25)
检察院审查查明:
2020年9⽉24⽇⾄9⽉28⽇期间,被不起诉⼈孙某某受张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在吉林省和龙局电队职工住宅处(系张某某从⻢某甲处租赁,以下称为“窝点”)以看管、操作GOIP设备、教授他⼈GOIP 设备具体操作技术⽅式为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中2020年9⽉24⽇⾄9⽉26⽇期间,被不起诉⼈孙某某在党某某(另案处理)指导下,在该“窝点”以看管、操作GOIP设备⽅式为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帮助他⼈诈骗⻢某⼄、李某某2名被害⼈共计⼈⺠币17300元;9⽉27⽇⾄9⽉28⽇期间,被不起诉⼈孙某某以教授⾦某某(受雇于张某某,已另案处理)GOIP设备具体操作技术⽅式为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孙某某实施了《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款、第⼆百⼋⼗七条之⼆第⼀款规定的⾏为,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系坦⽩,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孙某某⾃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法律适用条款:
《中华⼈⺠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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