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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金华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但自愿认罪认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过程中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确保在办案期间听取律师意见不少于一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认罚,且不愿意委托辩护人又拒绝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除外。

2.办案人员应当提前与辩护律师约定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办公场所接待的,办案人员应障律师当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会见。

3.辩护律师通过网络平台或检察接待窗口约见办案人员的,办案人员应同意约见至少一次。如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报的,辩护律师提出新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应当听取,确有必要的,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安排约见。

4.听取律师的意见包括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的犯罪事实、罪名是否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否恰当,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案件审理适用程序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听取的意见。

5.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当面、电话、视频或书面的方式进行,当面听取意见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听取意见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写入审查报告,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则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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