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厉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厉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研究了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出庭参加了法庭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关于案件定性问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来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人与各被害单位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费用,款项也都是汇入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双方签订的合同都是《直播带货合同》,在电商直播行业繁荣的当下,特别是在杭州、义乌地区,属于比较常见和典型的经济合同。有部分被害单位在杭州地区法院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作出了认定合同有效的民事判决。案涉的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大致相同,所涉及的领域均是电商行业直播带货领域。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的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来定性,而不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来定罪量刑。

关于公诉人提出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指控意见,辩护人认为不能成立。客观上被告人购买了公司,以杭州某某公司真实身份与被害单位签订了直播合同,租用场地来实地接洽被害人,收款也是通过公司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来收款。主观上章某、厉某购买杭州某某公司目的是为了让杭州某某公司来承担责任,意图通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来骗取财物。至于在合同接洽、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微信等进行联系沟通,只是实施合同诈骗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使用微信等相关的电信网络平台及已经是目前人们生活、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甚至无法避免的一种存在模式,故辩护人认为在评价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时,不能扩大电信网络技术的作用,不能仅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通过微信等软件进行过联系或沟通的情况,就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二、关于厉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问题。根据其他相关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能够与厉某关于其只是章某找他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结算资金等辩解相互印证。所以,从作案行为模式、犯意提起、人员安排等关键要素来看,厉某在共同犯罪中并不是起到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之所以汇入厉某银行账户以及厉某取现的金额较多,是因为厉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其进行资金结算和取现比较方便,所以大部分资金由他账户进行过账。庭审中相关被告人也供述,作案期间的各种开销及部分款项分配都是通过厉某账户转出,从其收到的款项中支出。

三、根据现有证据来看,厉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就供述了犯罪主要事实,可以认定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后期的相关辩解不足以否定对其坦白的认定。另外厉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厉某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并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厉某的辩护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浙江义乌律师

2024年3月6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