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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听取其辩解、查阅案件卷宗材料、研究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辩护人认为指控程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能以诈骗罪对程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综合分析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只能认定吴某某为自己能托人办事,进而多次给程某某支付托人办事的费用,且其中夹杂部分借款的法律事实。相关证据系孤证,不能以此认定程某某的主观诈骗犯罪故意。
二、吴某某并没有陷入主观认识错误。吴某某因为想托人办事,在他发现程某某可能为其提供这方面的帮助。正因为此,双方以后才产生付费托人办事没办成的纠纷。故吴某某之所以愿意支付给程某某办事费用,并且愿意借钱给程某某的关键因素是程某某有多年相关的经历,对此其并没有欺骗吴某某,程某某也在表明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因此,吴某某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遭受损失。
三、本案纠纷,涉案金额不大,程某某也提供了其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吴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因为在吴某某要求退款时,程某某表现的比较消极,就认定其为诈骗。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的被告百般抵赖、拒不到庭、睁眼说瞎话的情况比比皆是,虚假陈述和赖账行为远远超过本案中的程某某,这些都是在目前民事法律所容忍的范围之内,不能因此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故意,即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四、刑法应保持谦抑性。诈骗并不泛指一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有较大社会危害的骗取财物行为,被害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民事救济途径维护其权益,不采用刑事手段制裁不足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才构成诈骗。本案本可以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纠纷,拔高为刑事诈骗案件,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程某某构成诈骗罪指控不能成立,不能以诈骗罪对程某某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望采纳。
程某某的辩护人
杨国良律师
浙江义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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