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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辩护词
---于某开设赌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于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案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现结合全案证据及一审判决情况,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于某只是参与赌博,并没有开设赌场
1.本案赌局是松散型的朋友之间互相聚合的赌博模式,参赌人员范围相对比较固定,大部分是熟人朋友;且本案赌局具有临时性、不确定性。
2.于某只是受他人邀请参与赌博,没有对赌局进行经营和管理,于某的行为不具有开设赌场、经营赌场的特点。
3.于某作为赌客,本来没有抽头渔利机会,之所以能够附条件的抽头渔利,即于某自己参赌赌局的抽头能分到10%,而他不参赌的赌局,则一分也分不到。这实际上是李某等人为了将赌局搞活,以此种方式吸引于某去参赌。严格来说于某拿的不是抽头渔利,而是一种返利。
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于某开设赌场。
二、即便认定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某也是从犯
1.于某拿的10%渔利并不是因为其对赌场的设立和运营有任何贡献,也不是基于赌场的股东性或者是管理性权利。不能因为于某拿了4000元的渔利就认定其为主犯。于某对于自己参赌赌局抽头渔利部分才能分到10%,自己不参赌的赌局抽头,则分文不得,且李某等人也就分给于某4000元,并非如原判认定于某固定占一成分红。至于赌博场所的选择确定,运营管理,赌博工具的提供,抽头渔利的分配规则制定等等,于某均没有参与。于某和同案被告人洪超超等人一样,只是起到“垫桌角”“凑人头”的次要作用,所占分成也相当,均应认定为从犯。
2.于某单次临时性叫人望风,系临时辅助行为,并不起主要作用。原判中提到于某“有着积极召集人员望风等作用”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不能因此就认定于某是主犯。因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2021年11月底至2022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喻某、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而根据郭某的证言,只有在2022年1月17日那一天中午12:21,于某才联系到郭某去望风。据此表明,在为期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只有在最后一天于某才叫了郭某望风。而且就在这一天下午该赌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这恰好表明是否召集望风人员、有没有人在望风都不是开设赌场的主要内容和必要条件,一个赌场能不能开得起来、经营得下去,有没有人望风不是主要因素,在被抓的那天临时叫一个人过来望风,起不到主要作用。因此,原判有关于某为开设赌场“积极召集人员望风”的认定系明显夸大和拔高,与事实不符。不能以此认定于某为主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于某的辩护人
杨国良律师
2023年12月15日
浙江义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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