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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 10%-50%;
(3)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4)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2)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未成年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其在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二、对于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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