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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婚姻家庭

律师参与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一般原则

婚姻家庭案件因其具有特殊的感情色彩,所以比较其他案件选择调解应当是个好方法。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将调解贯穿办案过程中的始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建议委托人做诉前调解,以缩短争议解决的时间。当事人反对的或调解显然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律师也可以建议诉前当事人不接触。

采取诉前调解的,应先制订调解方案、把握调解进度。针对婚姻案件和同居关系的特殊性,律师进行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一般来说,当事人都有一种自主心理,这种心理的特征就是抗拒被影响和被强制。如果当事人的自主权遭到侵犯,就可能产生逆反心理。而在这种逆反心理的作用下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拒绝接受劝说不愿转变态度,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二是即使在外界的影响和强制下“达成协议”,这个“协议”也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心理不能获得平衡,事后也会发生反悔或拒绝履行“协议”,从而导致纠纷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所以,调解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开展调解工作都必须要创造双方自愿接受的条件和空间。

2.合法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 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除因被告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等情形下的离婚诉讼可以不经调解程序外,其他离婚案件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所谓合法原则是说,调解在自愿的基础上,还要遵循法律规定,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结果既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3.以尊重双方感情为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情感因素,无论是解除婚姻关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分割财产,还是家庭其他成员间的扶养、赡养纠纷,由于感情因素的影响使案件都增加了许多不确定性。律师在调解双方矛盾的时候,就要抓住他们希望友好分手的愿望,在充分尊重感情因素的前提下及时沟通,达到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框架下重新认识自我,在自律的基础上友好地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好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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