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债权人就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形的除外;
(四)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方主张追偿的 ,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第19、41条, 解释二第24、25、26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