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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义乌律师解答相关法律风险

“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的际有权人仍然有效。关于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运用,以及因此会产生哪些法律风险,义乌律师解答如下:

比如,房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在租赁期间又将房屋出售,那么原有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不因房屋的售出而发生终止,租户可以求继续承租,新房主无权单方面终止租赁。这个原则并不是说房东不能卖房子,而是说房东卖掉房子以后,不能破坏原有的租赁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把房子卖了,房东仍然不能把租房者赶走。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担心如果房屋频繁转手出售,会大大增加承租人的承租风险,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

基于这一制度,房屋出租人即房主在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卖前,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是提前通知承租人,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购买人进行告知,即把要出卖的房屋上负担的承租义务如实告知买受人。

这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那就是二手房买受人在购房前最好充分了解要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如果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避免因租赁未到期而影响自己的购房计划,不要出现交钱买了二手房,自己却住不进去的尴尬局面。对于承租人而言,遇到这类问题,如果手上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就可以拒绝搬出,居住到合同期满,当然也可以选择搬出,而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买卖不破租赁”也有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以及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换句话说,法律允许抵押人将房屋抵押后再出租,然而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如果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就可以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即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未到期来对抗买受人。

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果抵押人即房主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租金的损失、已经支出的装修费用;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现实情况是,很多房主在抵押房屋时根本不会告诉承租人,而绝大多数承租人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不会在租房前核实房屋的抵押情况,日后一旦因抵押的房屋被拍卖,就会被人赶出家门。尤其是在大城市,房屋租赁非常普遍,其中的风险还是应当引起租房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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