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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2022年3月27日,义乌某汽车租赁公司与胡某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胡某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轿车一辆,约定租金为每月4500元,租期的起始期限为2022年3月27日,终止日期处空白。后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于收回汽车后在终止日期处填上2023年4月13日。某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胡某支付租金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汽车租赁公司诉称租赁期限为13.5个月,但胡某只承认租期为10个月,且已经支付了20000元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承认合同租期的终止日期系胡某还车时由其员工自行填写,也承认胡某已支付保证金及租金共计20000元。胡某提供其持有的租赁合同中该处为空白,某汽车租赁公司无其他证据证明租期为13.5个月,因此,胡某的抗辩有理,应予以采信。认定租赁期限为10个月,扣除胡某已支付的保证金及租金2000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胡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租金25000元并驳回了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汽车租赁公司为了图省事或者其他原因,在与租车人建立汽车租赁关系时只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没有车辆交接单,且租赁合同中只 写租赁期限的起始日期(该起始日期正好是签订合同的日期),而租赁合同终止日期处则留下空白,不予填写,只等租车人还车时再由员工写上去,也不要求承租人签名确认,更不会要求承租人在其持有的租赁合同中相应地方同时写上。在发生纠纷时,如承租人不承认租赁期限,则某汽车租赁公司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完善相应的手续,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还应该有车辆交接单,并由租车人签名确认,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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