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义乌的老板注意了,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有诸多法律风险

案例

在义乌国际商贸城经营饰品件销售生意与其妻子吴某两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外贸,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丈夫担任总经理。20227月,杨某代表公司与某签订了一份饰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其后,朱某按照合同将首付款10万元汇入某个人账户。随后,公司因故不能履行采购合同,但未将10万元首付款返还某。在某多次催讨下,杨某某于202212月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一份,并规定了还款期限。可是到期后杨某仍然未偿付债务,于是,某遂将该公司、某及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义乌律师解答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很多股东不能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区分开来,将个人账户作为公司资金的中转账户,随意从公司账户支取资金,或者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给自己和公司都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第一,民法上的责任。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但只有象征意义,实际是被股东控制,当公司与股东间发生财产混同时,就无法区别公司的责任和股东个人的责任。尤其是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合一,公司的资本与股东财产之间经常出现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能力,这就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税法上的责任。股东将公司账户上资金转入个入账户,按照税法的规定属于公司对股东个人的分红,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缴纳,就属于偷逃税款,税务部门除了追缴税款,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刑法上的责任。如果将公司的钱挪为己用,不予归还,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