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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义乌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几点合理性分析

一、被告作为经合法程序产生并依法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开设了银行账户,且被告已经通过其银行账号多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物业费,故被告有资格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根据该合同的明确约定,向被告主张其逾期拖欠的物业费,合法有据。

二、关于被告物业费具体的构成,如业委会补贴多少、政府财政补贴多少、业主自负多少,均属于被告内部事务,不得对抗其作为民事主体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三、根据被告出具的《授权书》,被告仅就第一年度应收未收的物业费用,授权原告自行向未缴费业主自行收取,并提供了相关的数据名单。足以说明物业费本应由被告收取,否则被告不会出具该《授权书》给原告。而且,该《授权书》仅授权原告自行收取第一年度应收未收的物业费,而本案涉及的第二年度并没有授权。原因是第二年度的物业费本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是理所应当,被告当时并无异议。另外,该《授权书》落款时间已经是在双方解除合同、原告离场之后,但该《授权书》所援引依据的仍是双方此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而非《补充协议书》。这也说明,除该《授权书》授权原告自行收取第一年度的未缴物业费之外,双方仍继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即第二年度的物业费应按合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四、本案涉及的小区属于义乌市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安置小区,如果本应由被告以及政府财政补贴支付的物业费,被告扣留不付,再让物业公司找各业主收取,必将会造成绝大部分业主的不满,激化社会矛盾。被告提到的“先征后补”,在现实实际情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除徒增矛盾外,毫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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