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7-5895-6187

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合同纠纷

关于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试行)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经中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将《关于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问题的处置规则(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涉宅基地不动产登记行民交叉问题

的处置规则(试行)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未经首次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请求确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首次登记。对于不予登记产生争议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第二条 当事人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撤销登记行政诉讼的,应当审查撤销登记的诉讼利益;对于非不动产登记机构原因造成登记错误的,应当告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于登记在他人名下的不动产主张权利,直接提起民事确权诉讼的,应当告知先进行不动产异议登记。

第四条 在土地确权诉讼中,对于案涉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政府裁决范围有争议的,可以函询人民政府土地权属裁决机关。对于接受函询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回复或者对接受函询机关回函有异议的,应当督促接受函询机关回函,或者与接受函询机关进行协调。

第五条 对于未经首次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转移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具备首次登记条件。当事人对于是否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有争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是否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函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回复认为不具备首次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告撤回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原告不予撤回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