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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基本案情:原告系橡塑生产经营企业,被告曾多次从原告处赊购塑胶材料,货款惯有拖欠。2012年9月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2012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计人民币78600元。上述货款被告至今拖延未付。为此,原告依法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的义乌律师杨国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8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受理: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义乌律师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和原告有过塑胶购销业务,欠条也是被告一所写,被告二没有参与经营,出具欠条是被告一个人行为,为什么原告这么长时间不起诉,是因为材料堆积场地被有关部门摧毁了,之后原被告协商过抵消部分钱,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早就清楚。欠条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
原告律师补充:一、2012年结算,2019年起诉的问题。截止到2012年8月,被告已与我司合作多年,多次向我司采购货物,关系比较熟悉。2012年9月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时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期限,被告也一直表示会支付货款,只是以其经济状况不佳为由至今未付。因其是我公司多年合作的老客户,也已经结算清楚并写下欠条,我司也一直给其机会,所以从结算后到起诉的时间比较长。同样的情况还有义乌廿三里的客户丁某某:2009年出具欠条,2019年起诉,起诉后丁某某庭前履行,达成和解,我公司撤诉。二、关于是否有质量问题。我司向被告交付的货物完全没有质量问题。本案中的欠条,是被告早已收到货物很长一段时间后,我司找其结算时出具的,而不是交货当时签收的收货单。被告现在提出质量问题,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也不是事实情况。更没有所谓抵消部分货款的说法。
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86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二不是争议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的欠条诉讼时效已过的意见,因欠条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对于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发表之前协商过因货物被毁损抵消一部分货款等的抗辩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祝成钢支付原告温州恒泰橡塑有限公司款项计人民币786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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