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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请问律师:工伤之后,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请问律师:工伤之后,达成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效?

义乌律师答疑: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越来越多。那么这种工伤私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分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则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行为属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53 条的规定,该协议自始无效。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劳动法》第57条的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该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待工伤的行为标准是“应当……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是具有强制性的。其次,《安全生产法》第83条第2款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条规范用人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立即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属强制性规范。最后,《工伤认定办法》也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法条同样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标准是“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属强制性规定。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私了协议是有效的:因为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在遵守国家安全劳动制度的前提下完成的。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纠纷(自然包括工伤纠纷)协商调解的。法律之所以允许对此进行协商调解,是因为这种协商既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又节省了大量的仲裁或诉讼的成本,节约了社会资源,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是有利的。同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又是真实的,在用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前提下,工伤私了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3)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达成的私了协议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此协议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

例如,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法定工伤待遇应是15万元,但协议赔偿金额是10万元,那么此时其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协议,追索应该得到而没有得到的另外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此外,《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相关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可见,同样一份工伤私了协议,可能出现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三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地定性为有效或无效。

义乌律师解答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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