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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民事诉讼

公司团建过程中,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法律咨询:

张某为义乌某公司操作员。2024年春天,公司搞团建,组织全体职工外出旅游,张某报名参加。旅游期间张某因拍照不慎跌倒导致腰部受伤。那么,单位组织旅游过程中,职工受伤甚至意外身亡的,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义乌律师律师答疑: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而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职工是否受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这是判断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核心。

用人单位要求或鼓励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可以被认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于工作原因。首先,从工伤保护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来看,其目的是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分担事故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行为属于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可参照“因工外出”认定。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从行为定性分析属单位集体行为,而不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单位是集体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交通工具提供者、资金提供者,员工在外出集体活动中,始终处于单位组织的管理中,员工始终是被管理的状态。其次,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的目的在于调节员工身心,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单位组织员工集体活动是单位福利待遇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其间发生伤害的,员工应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组织者要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 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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