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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外国人参加诉讼的(详见民诉法解释 521条)。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
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原告应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
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
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二、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
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详见民诉法第 271 条)。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社区、单位
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相关证明。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
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
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4.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5.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9.有申请鉴定的权利;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
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权利;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6.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5.按规定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义务,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
6.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7.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回避相关规定
(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二)审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情形: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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