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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据义乌律师协会消息,近期,市律协惩戒委接到当事人反映律师发错律师函要求道歉和赔偿的案件,该案虽经律协及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协调后已歇访结案,但暴露和引申出我们律所对执业律师的管理以及律师的勤勉尽责问题。为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减少对律师行业的负面影响,现向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发出发出本风险警示函。案件基本情况:投诉人投诉称因同名同姓关系,某所某律师向其错误发送了律师函,造成其诸多麻烦和问题,要求律师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经查,律师函的发送对象为公司,律师邮寄时填写的法定代表人手机号是从第三方系统中查到的,但查到的是同名同姓案外人的信息,最终该律师函错误发送到了投诉人处。案件发生的原因:1.一般发送律师函的对象基础信息应是委托人提供,本案中对方手机号码信息是通过第三方系统中查询得到,并非委托人原始获得并直接提供的。2.该案中律师函发送的对象实际是公司,公司经营地址一般与登记注册地址相同,正常发送公司注册地址应不存在发送对象错误的问题。该案中由于公司非正常经营,注册地址无人签收,所以邮递员在寄送地址无人签收情况下,联系拨打寄送人填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最终该律师函发送到了案外人手里。3.即使种种原因导致了律师函的错误发送,但当事律师如在第一时间发现后能及时诚恳正面对待的,亦应可避免投诉案件的发生。
风险警示:1.律师执业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相应公民个人信息。但诸如本案中律师函发送对象的联系方式,即使依法通过第三方系统中查询得知,也应进行审慎甄别,否则存在不尽责代理之嫌。2.律师和律所仅为受委托的代理人,一般不对受委托事项的结果承担责任,但办案过程中如存在未经委托人确认的内容而导致案外人受损的,律师和律所即存在担责风险。3.办理案件过程中被告等对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等均应由委托人进行确认,在风险告知书中予以明确载明错误信息可能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为此,惩戒委员会郑重提示各律师事务所及各律师,依法依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审慎履行审查义务,勤勉尽责,依法进行风险告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依法、规范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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