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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
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互学互比视频交流会精神,加快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按照“设主管、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各部门要进一步夯实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分管领导、落实主管业务科室,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努力实现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组织,确保实现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全覆盖。
二、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越来越呈现量大面广和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全省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互学互比视频交流会要求,县级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劳资纠纷、物业纠纷等4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婚姻家庭纠纷、校园矛盾纠纷、环境纠纷、专业市场纠纷、金融纠纷等也要依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员。
三、加强经费保障,落实福利待遇
根据上级规定和有关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照《义乌市人民调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义司[2016]56号)规定,落实“以奖代补”政策,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员作用有效发挥。
四、加强协同配合,及时上报资料
各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要加强对调委会建设工作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积极争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按要求于8月7日前上报《义乌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基本情况一览表》。
联系人:义乌市人民调解指导中心王燕青
联系地址:义乌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义乌市香山路399号)
联系电话:899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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