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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与以往普通程序案件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模式不同,义乌法院审理的这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的审判席上仅有一名法官。
简要案情:原告在义乌经营冷冻食品,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火锅类食品用料等冷冻食品,货款尚欠15793 元未付。上述货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有微信聊天记录一份等证据证明。为此,原告依法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9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义乌法院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法官独任审判,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办法官经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依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按照一审普通程序规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15793元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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