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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义乌快递充单合同纠纷,代理胜诉!

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戚继光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王一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告:冯某某,男,现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 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17960.25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琪独任审判,于 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同时作为第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辩称:原告主张我欠他一万多个单号是错误的。从原告转账5万元开始,也就是2020年9月17日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共用了快递单号28358个,单价1.75 元/个,总计 49626.5 元。我和原告之间在该5 万元交易后没有任何交易,原告对自己发货的费用、货物重量及涨价信息也是了解的,原告的发货费用还未结账,原告还需另支付我发货费用7102.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被告冯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快递业务。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素有与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快递业务往来。2020年9月1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与被告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谢某某发言:“那就按这个你确定下,充2万单 3.5 万,给你打5万,剩 1.5 万月底还我就好了,月底没还 1.5 万的,就当这1.5万钱再充1万面单,不管涨跌就按这个来,没有补单一说,每单3公斤内,然后每天要安排够的单给我发货,可以我转账。”被告冯某某回复:“嗯”。后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冯某某 5 万元。

2020 年 12 月 10 日,被告财务通过微信向原告确认:“我这边还欠你 10263 单号”。之后原告催促被告充单,被告未充单亦未退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确认充单单价及重量等信息后转账支付被告 5 万元,被告未按约提供快递单号,应按约定价格退还余款。按照约定,被告应充 3 万单,现剩余 10263 单未充,其中1万单按单价 1.5 元每单计算,263 单按每单 1.75 元计算,故被告应退还金额为 15460.25 元。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抗辩称双方还有超重费等未结算,未提供充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款项15460.25 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冯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31元,由被告义乌市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冯某某负担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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