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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某在义乌经营五金生意,被告马某某曾向原告采购喉箍和扎带等五金用品。2022年3月28日,被告出具收货证明一份,确认其收到原告157件货,总货款95720元,已付25000元,余款70720元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嗣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同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一份,确认其欠原告货款70720元,承诺于同年6月25日前付3万元,余款在7月2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履行,视作全部违约,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及律师费。上述《协议》出具后,被告至今仅支付1万元,余款至今不付。为此,原告委托义乌律师杨国良,依法向依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607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 2022 年 6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律师费 5000 元。
义乌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义乌法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期间,被告曾向原告订购五金产品。 202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货证明》一份,确认已收 货物共计货款 95720元,尚欠货款 70720 元,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2022年6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付款协议》一份,承诺于2022年6月25日前支付3万元,余款在7月20日前全部付清,如6月25日前未能履约,视为全部违约,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律师费。嗣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万元,余款 60720 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花费律师费用 5000 元。
义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 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货款607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 2022 年6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马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律师费用 5000 元,于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27 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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