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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成功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吗?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是即时通信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这在刑事诉讼已无任何争议,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不属于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范畴。

同样,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实现:一是扣押、封存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二是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三是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是冻结电子数据;五是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活动进行录像。而这几个环节必须要通过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冻结检查、移送、展示等程序来加以完成。

具体说来,电子数据必须要通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来收集、提取、移送、展示,以保证电子数据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的真实性和同一性,避免电子数据的外部载体发生形态和数量上的变化,防止电子数据所记载的数据、信息、文件遭到破坏、篡改、删除、增加。

这些聊天记录截图的可能存在问题很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方面是被害人很可能选择性地只提供部分不利于被告人聊天记录截图,而对被害人自己不利的或者对被告人有利的,被害人故意不提供,或直接在手机中删除后再截图,导致聊天记录截图不完整,使得聊天记录被断章取义地解读,无法理解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是,不排除截图系被伪造的嫌疑,在网上的检索就能发现,网上流行着多款“微信对话生成器”“转账记录生成器”“图片修改软件”。这些软件不仅能设置基本的对话、语音、转账金额,还提供时间、头像、电量、运营商、系统等细节的修改。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打印件是微信聊天记录的载体,它们不是书证,而是电子证据。因此,只有它们在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的规范时,才能作为刑事诉讼法的证据来使用。因为,电子数据是非常容易造假的。微信聊天记录不仅可以通过使用以上软件来进行生成,还可以被刻意地导入到手机中,并进行后期编辑、修改。法律及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规范做出详细规定,是因为电子数据只有在符合这些规范的情况下,电子数据外部载体和内部载体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才得以保障,而电子数据所记载的数据、信息、文件被遭到破坏、篡改、删除、增加的可能性才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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