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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原告代理人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并结合开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审理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吴某某2019年11月30日出具借条时,约定款项归还方式为:“押金里扣回”。根据被告郭某某庭审中陈述,2021年8月份,20万借款本应全部以“扣押金”的方式归还原告,因其家中生故,故其与原告协商,20万不要全部扣完,先扣10万元(即先归还10万元),另外10万元由其先拿回去使用。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郭某某才于2021年8月26日重新立据确认:“先付本金10万元,余下本金三个月后付清,利息待项目结算后付清”。如非上述情况,本案全部借款20万元已经于2021年8月份以“扣押金”方式清偿完毕。
二、被告郭某某2021年8月26日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字立据时,有其叔弟第三人在场签字并见证。立字据的具体内容符合当时的具体情况,相关内容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遵守履行。当时被告本应归还20万元给原告,因其家庭原因,原告出于同情同意被告郭某某先拿回去10万元,其重新签字立据理所应当。
三、被告郭某某庭审中抗辩借款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能成立。首先,根据借条的约定本案20万借款本金的还款期限,已于2021年8月份退、扣押金时届满,与工程款无关,工程款与退押金是两个概念。其次,被告郭某某2021年8月26日所立字据已经明确“余下本金三个月后付清”。再次,据被告郭某某陈述,被告吴某某系从相关公司承包项目,与本案完全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尽相同。而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其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即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买材料做工地,本应于2021年8月份通过“押金里扣回”的方式清偿给原告;但因其家庭原因,其配偶即被告郭某某与原告协商,先归还10万,余下10万先让她拿回去使用,三个月后归还,被告郭某某重新立字据予以确认。以上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和陈述为证。
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借款本应于2021年8月到期清偿,原告出于同情同意被告郭某某先拿回10万元,余款延期三个月归还;且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先后在同一张借条上签字确认,承诺还款事项。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浙江义乌律师杨国良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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