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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李某某伪造货币罪辩护词(缓刑)

辩护词

---李某某伪造货币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伪造货币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研究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解释依法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的辩护人职责,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李某某主观过错小,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某有正规的加工厂,合法经营电火花等加工生意,之前一直与赵某有正常合法交易,后期给赵某进行案涉模具电火花加工的价格也与正常交易一样,没有额外收取费用,赵某也没有明确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主观上是怀疑和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客观上,李某某所做的电火花工艺只是模具加工的一个普通环节,这个环节是模具行业的普通工艺环节之一,具有可替代性。故李某某的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次要的、辅助的作用。

三、被告人李某某能当庭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本案之前无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李某某的辩护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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