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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义乌律师解答:
派出所是市、县(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根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等规定,派出所的职责是人口管理、情报信息收集、安全防范、治安管理和服务群众。其职权主要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治安管理处罚权,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案件调查权等。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与派出所打交道比较多的就是开具各种证明。但从2016年9月1日起,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派出所不再开具的证明包括以下两大类14小类证明:第一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公民的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第二类,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从行政法上讲,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来说,公安派出所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也不具备独立的实施行政处罚的资格。不过,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说,警告、500元以下的治安处罚权是法律明确授予派出所的,派出所可以行使以上两种治安管理处罚权,但是超过500元的罚款和拘留,派出所无权作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派出所作出的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由于派出所是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处罚,可以直接以派出所为被告;对于派出所作出的超过5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派出所属于超越法律授权,仍然以派出所为被告;对于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由于派出所没有法律授权,应以设立派出所的县级公安机关为被告。
关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刑警队是公安机关侦查破案与打击犯罪的主力军,一般的刑事案件都由刑警队负责,派出所主要负责治安案件。不过,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派出所也可以办理一小部分刑事案件,但仅限于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5类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案件;(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案件;(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案件;(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对于其他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派出所发现后会进行现场先期处置,然后移交刑警队办理,并协助、配合刑警队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解答上述法律问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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