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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1735.82万元。其中:医疗费2820.82元,误工费18715元(95天×197元/天),交通费2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2年9月6日原告人与被告人因停车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殴打原告人,导致原告人左侧上颌骨额突部骨折、上颌窦前壁骨折、右手掌骨骨折、指骨骨折、眼睑裂伤、视网膜震荡等多处外伤。经伤情鉴定,原告人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和公诉。受伤后,原告人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花费医疗费2820.82元,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人需要休息95天,即误工期95天。因被告人至今拒不赔偿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人依法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依法严惩。

 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附:证据副本一份(病例、发票、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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