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咨询义乌律师,委托专业的义乌律师事务所 >法律知识 >刑事辩护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辩护意见书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本案。经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同意本人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至今仍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在虽有聚众斗殴相关行为,但在过程中并未主动殴打他人,而是被对方抱摔在地,且与其同一阵营的朱某某也是属于仅仅被殴打的情形,由此可见其仅属于主观上的情绪时空,主动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较小,行为上也无主动殴打他人的动作。且斗殴行为发生在凌晨2时许,属夜深人静的时间段,除参与人员外,并无其他无关人员在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也较小。
3.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综上,辩护人恳请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减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在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供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758956187
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
浙ICP备13005832号-3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0968 Copyright © 2018 www.ywleg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