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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国良律师 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期间,享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委托律师提供辩护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前,可以申请值班律师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法律帮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法律帮助时,应当向值班律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3.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    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持有异议,有权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6.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后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机关以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由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会存在改判加重刑罚情形。

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要求律师为其代理申诉、控告。

8.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9.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10. 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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