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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良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210355328,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义乌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义乌市优秀律师称号。擅长解决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问题,担... 详细>>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
根据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 2019]372号),现就规范律师会见行为、保障律师会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律师会见工作
(一)加强会见场所建设,新建看守所律师会见室数量要按照设计羁押量每百人4间的标准建设,在用看守所要通过改建、扩建等办法增加律师会见室数量。在律师会见出现排队等候时,经律师书面确认,看守所可以调剂讯问室安排律师会见,并关闭监听录音设备。
(二)看守所要科学组织勤务,合理安排作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律师能够在正常工作时间会见到在押人员,不得减少安排会见时间或限制会见时间。会见等候问题比较突出的看守所,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采取开放周末会见、延长会见时间等措施加强律师会见保障,但夜间不得安排会见。
(三)律师会见室应当安装报警等设施,并接入看守所和武警执勤分队值班室、备勤室,确保律师会见安全;要加强会见现场安全管理,严防在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残等事故事件发生;要采取措施保障律师会见顺利安全进行,对律师执业时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及时制止并依法移交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四)看守所应当为律师会见设置等候休息区,提供桌椅、饮水等条件;设置物品存放柜,实行“一柜一锁”,为会见律师存放物品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提供车辆停放、材料打印复印、工作就餐等便利;在律师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看守所门卫应当予以放行,并做好车辆停放引导等工作。
(五)看守所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保护律师合法权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1.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
2.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或未告知办案单位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许可会见情形除外);
3.对法定会见手续完备、委托事项明确、内容填写完整的不予当时安排会见(对正在提讯、提押出所、就医等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确保律师在48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5.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进行监听或派员在场监管;
6.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单独或共同
会见,拒绝辩护律师带一名律师、实习律师会见;
7.限制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8.截留、复制、删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信件,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信件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二、规范律师会见工作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时应当询问委托人是否已经另行委托辩护律师,委托人已经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的,在委托人解除其他辩护律师委托前不再接受委托;办案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委托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律师,并通报看守所;看守所发现同时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律师申请会见的,按规定只安排二名律师会见。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视工作需要,由一名律师、实习律师陪同参与会见,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后,应当许可会见。
(八)办案部门已书面通知看守所需许可才能会见的或者在送押时已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需经许可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向来所会见的律师说明情况,并出示办案部门的书面通知。办案部门未书面通知或者未注明的,看守所应当依法依规安排律师会见。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移动通讯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或者通过手机免提通话、QQ、微信等通讯方式连接外界人员,泄露会见过程;
2.带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参与会见;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4.未与看守所人员办理好被会见人的移交手续,擅自离开看守所;
5.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违禁品进入看守所;
6.擅自对看守所监管工作人员、看守所内部建筑构造、安防、警用等设施装备、执法管理活动等进行拍照、录像;
7. 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和看守所监管规定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应当终止当次会见,并固定现场视频等证据材料。
三、完善协同合作机制
(十一)看守所应当主动向律师告知在会见过程中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在押人员突发疾病,或者有行凶、自杀、自残等影响监管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看守所报告。
(十二)看守所要明确领导负责,公布监督电话、预约电话和联系人等信息,方便律师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收集、处理、反馈;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要在所辖看守所公布相关监督电话,明确受理投诉意见建议责任人员;省厅监管总队公布值班电话(0571-88917609)为监督电话,明确当班值班人员为受理律师投诉意见建议责任人。律师认为自己的会见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属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者检察机关投诉。(十三)看守所发现律师会见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监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查证,并向看守所及相关公安监管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十四)省、市公安监管部门及看守所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互设联络员,互通情况,协商解决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问题。省公安厅监管总队与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协及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与市司法局律师工作部门、市律协,看守所与本地司法局、律协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十五)推行律师会见网上预约,公安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预约平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健全预约会见工作机制,引导律师先预约再会见、实现错峰会见,以减少会见等候时间,并及时处理预约会见中的问题。
(十六)公安监管部门要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完善律师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律师的执业资格、执业状态等相关信息,开展律师信息核验,严防假冒律师来所会见。
(十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排查、整治看守所周边违法设置的执业网点,严肃查处违规执业、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和扰乱正常会见秩序的律师,严厉打击假冒律师非法执业及“黑中介”“黄牛”等行为和现象,整顿看守所周边法律服务秩序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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